亲子鉴定 法医类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 文书鉴定 痕迹鉴定 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计算机司.法鉴定 环境监测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税务司.法鉴定 农业司.法鉴定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枪弹痕迹司.法鉴定
申办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管理制度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
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的法医临床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